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6.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7.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二)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每天按8学时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培训、研修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对当年参加学习的人员可在学习结束后一次性按72学时予以认定。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由学员提供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包括学员当年参加学习时间、所学课程及成绩)。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从毕业当年起认定三年内有效。
(四)参加各类专业高级研修班的,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学习人员需提供研修班颁发的结业证、培训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加各类国内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10学时予以认定;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8学时予以认定;参加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每天按16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参加国内进修学习的,每月按36学时予以认定;出国进修学习的,每月按72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人员需提供进修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每通过一门考试,可按36学时予以认定。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出具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
(八)论文、著作学时认定标准:
1.论文:学时认定标准按文章发表的刊物级别计算
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24-2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算12-10学时。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算16-12学时。
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算10-6学时。
内部刊物每篇计算6-4学时。
以上范围中的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以上级别的20%得分递减。
会议论文(大会宣读)每篇按6学时认定,会议收录文章摘要或列题按8学时认定。
2.专著:每1000字按3学时认定。
3.译文:每1500字按3学时认定。
4.出国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每1500字按3学时认定。
(九)成果及专利学时认定标准:
1.获得各级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按获奖级别认定学时,同一级别各等级之间相差12学时,成果获奖者限前五名(以奖励证书为准)认定学时。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96-84学时
部、省级科技进步奖 72-60学时
市级科技进步奖 48-36学时
县(市)级科技进步奖 24-12学时
未能获得科技进步奖,但通过国家、省、市、县(市)各级政府部门科技成果验收的项目可分别认定72、48、24、12学时。
2.获专利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发明专利 48学时/项
实用新型专利 36学时/项
外观设计专利 24学时/项
同时获得成果及专利的项目,只能就一方认定学时。
(十)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学时认定标准:
在本地首先引进吸收,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准入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成果且已作为本单位常规应用项目,视项目水平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合作者限5名之内认定相应的学时。
国际水平 48学时/项
国内先进水平 36学时/项
区内先进水平 24学时/项
填补本单位空白 12学时/项
(十一)自学学分认定标准:
自学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自学学时认定的具体程序如下:个人提出申请并列出自学专业课程,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然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申报自学人员的专业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根据自学课程内容按48-72学时予以认定。
(十二)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
(十三)参加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每门可按24学时予以登记。
(十四)参加由市人事部门认定的网站相关课程远程培训的,可按培训课程公布的学时数计算。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缴费证明。
五、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
(一)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严格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证书分级发放,人手一册。
(二)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审核与验证
1.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向所在单位出示主办单位提供的考试考核结果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结果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进行证书登记,加盖公章。学时认定要严肃认真,严格按标准实事求是地加以核定,并在证书上详细记载。
2.审核: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工作分市(含市直和市辖四区)、县(市)贾汪区二级进行。
3.验证: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分别由市及县(市)贾汪区人事部门负责,原则上每年验证一次。凡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的,视为审验不合格。
(三)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地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证书一律无效。各级人事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从严掌握证书发放、登记、审核与验证等各个环节。在审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开展年度考核时,严格把关,规范实施,确保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凡是未达到规定总学时或未完成公共科目规定学时的,各主管部门不予验证,不得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七、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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