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学习宣传《条例》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有计划组织安排学习,各单位要将学习《条例》纳入今年公需课内容,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掌握《条例》基本内容。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好继续教育工作。
(一)认真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单位,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建立继续教育项目备案制度。凡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培训,必须严格执行申报与备案制度。各主管局统一扎口,自行安排培训教育基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组织考核。按照培训班开班前和结束后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开班申报与培训名册备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培训管理的工作程序,不断完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班开班申请,开班申报方案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时和培训方式等。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培训报名花名册进行核准备案 (同时报电子版) 。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在职自学和接受学历学位再教育,以改善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构成和知识结构。对自学情况,属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内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并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加强证书颁发和管理工作,严格按《条例》要求,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准确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严格核查验证。
(五)完善继续教育约束激励机制,把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严格把关。
三、加强落实《条例》的检查工作
(一)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年检制度。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由区职称办统一组织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集中验证。届时,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初核,并在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继续教育证书》上签署意见。核查的内容主要是:是否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培训学习任务,是否达到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总学时数,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初核后,将《继续教育证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职称办集中验证,区职称办验核无误后,统一加盖验证章。
(二)针对继续教育培训班进行抽查。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年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各主管部门同时开展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情况的考核检查。根据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开班时间和地点,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进行随机检查。
(三)各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如各主管部门未配备继续教育工作专职负责人,未制定行业内专业科目培训计划并报送人事部门备案或虽制定计划但未执行,或继续教育工作不力,证书管理不规范,登记失实、把关不严等情况,本年度继续教育证书不予验证,不再受理其单位极其所属单位评审、聘任等职称业务。对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