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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新农合转诊管理有关规定

(铜山区农合2012 1号文)
1、参合人员在本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以及在本地县、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自由转诊,不需办理任何转诊手续。
2、参合人员需要到省或市外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应先行办理转诊手续,由转出医院(区以上)出具转诊证明,并在区级经办机构(区合管办)办理转诊及备案手续。
3、急危重症病人,因病情急,未能提前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级以上定点医院或其他市外医院抢救治疗的,应于入院7日内,凭救治医院出具的急危重症证明,到区级经办机构(区医院)补办转诊手续。逾期未办理转诊手续者,按非正常转诊处理。
4、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非正常转诊处理。
附:办理转市级医院所需材料
1、乡镇农合办“转诊申请单”,“转外就医意见本”(电脑打印);
2、在市级医院就医的现病历,病情证明书;
3、分娩产妇“准生证”;
4、新农合“医疗证”、“医疗卡”。
2012114
铜山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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