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是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任何药品按规定都有其有效期,学会识别包装上注明的有效期,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已属于劣药,不能应用过期的药物。
国家《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XXXX/XX/XX”等。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例如:有效期为2010年4月,则可以使用到2010年3月31日。如有效期为2010年4月16日,则可以使用到2010年4月15日。